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受理
申購前三個營業日於日報辦理公開申購公告,並於受理申購前五個營業日
,併同依第九條規定辦理之競價拍賣公告,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
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開申購期間、暫定承銷價格,且暫定承銷價格應以主辦承銷商與發
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為之。
二、載明下列申購人之權利及義務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人須開立交易戶、集中保管帳戶及銀行帳戶。
(二)申購人須與款項劃撥銀行簽訂契約。
(三)申購人銀行存款餘額應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四)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揭露暫定承銷價格及
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五)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參與其中一
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
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合計總額為準。
三、申購人不得重複申購。
四、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五、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
六、申購及中籤名冊之查詢管道。
七、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以實際承銷價格為之
)繳存截止日。
九、訂定承銷價格之日期。
十、有價證券預定上市、上櫃日期。
十一、如因合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證交所
不辦理開標者,自申購第二日起之委託申購作業及後續作業取消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