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依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 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承銷商餘額包銷。 三、第九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購人得就所認 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