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7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得全數辦
    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
    分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
二、轉(交)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
    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
    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以部分競價拍賣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並應提撥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辦理公
    開申購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