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得全數辦
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
分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
二、轉(交)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
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
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以部分競價拍賣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並應提撥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辦理公
開申購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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