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近期修訂
法令規章
主題分類
綜合查詢
首頁
申請書表
English
RSS
詞彙查詢
操作手冊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得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制定依據
歷史沿革
5
五 證券商得從事期貨交易避險部位限制,應依前揭說明三之規定辦理, 並不得每日大量進行沖銷交易,而影響期貨或有關現貨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