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 13 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
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