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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Statute For Investment By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 5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