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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4 條
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銀行電(信)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或匯(支)票影本。
三、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結匯銀行兌換水單;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
    檢具匯入受款銀行出具之其他交易憑證影本。
四、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四款文件。但應另行檢
具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第一項投資人如為二人以上者,並應檢附投資人匯入金額明細表。若由其
中一人代為匯款時,應另檢附代為匯款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