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Regul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Investment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第 7 條
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
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