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 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