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28-1 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
,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
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
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