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44 條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
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
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
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
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