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46 條
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
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
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
,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