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47 條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
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
給股數或責令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