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