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 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