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68-1 條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
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
決議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