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72-2 條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