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 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 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