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