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