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84 條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