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87 條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
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
,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
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
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