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