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00 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
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
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