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 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 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