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0-1 條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
東名簿。
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由證券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