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 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 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