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