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 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