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