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30 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