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