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34 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
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
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
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