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 項報告股東會。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