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 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 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 司債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