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 ,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 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