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51 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
,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
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