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2 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
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
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
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報表,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
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二十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
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