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3 條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
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