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5 條
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
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