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6 條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
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