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及 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公司債,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 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債券未繳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