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7-2 條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及
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公司債,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
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債券未繳回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