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 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 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