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68-1 條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
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
人有選擇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
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