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 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 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 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