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74 條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
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
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
股數。
前項財產出資實行後,董事會應送請監察人查核加具意見,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