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