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83 條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
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
    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
    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
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
得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