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 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