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95 條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各款所為之處分,
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其未為各該款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
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