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 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 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 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 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 時,應予提存。 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對 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