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 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 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