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 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