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 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 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